探案说法丨老人去世后债务该由谁来偿还?债权人可指定遗产管理人

南海网8月9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李彤颖)近日,文昌法院的一起债务纠纷案,引起社会多方的关注,老人在世的时候欠他人200多万元的货款,过世后债权人找上门要求遗孀和3个孩子偿还,遗孀和孩子均表示放弃继承。此时,债权人该找谁讨要欠款呢?文昌法院表示,债权人可提起指定遗产管理人之诉追回债款。

老人过世债权人要求遗孀和孩子还钱

老邓是湛江一饲料公司在铺前镇的区域销售代理,小邓是老邓的助手。2016年时,因老邓没有及时支付饲料款,该饲料公司已在湛江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后老邓与该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约定老邓在支付一部分货款后,该饲料公司便向法院撤诉,但老邓要在2020年内还清200多万元的饲料款,如逾期支付则按照自2019年起,同期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违约金,小邓对老邓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约定后续履行该和解协议的管辖法院为文昌法院。

在签订该协议后半年,老邓支付了几十万元的货款,自此之后就再未支付。2022年底,该饲料公司向文昌法院锦山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老邓清偿全部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小邓承担连带责任。锦山法庭立案送达后,得知老邓于一年之前就已经去世。在得知老邓离世的消息后,饲料公司撤回了对老邓的起诉,并将老邓的妻子和三个子女列为被告,要求四人承担老邓所欠的债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无需承担债务

开庭后,老邓的遗孀和三个子女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的放弃继承声明书。四人表示,老邓多年前就不和家里人一起生活,在外面的经营状况也不知情,也不清楚他的遗产和债务情况,因此声明放弃对老邓遗产的继承。因四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声明,符合《民法典》第1161条的规定,自作出放弃继承的声明后,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可不负清偿责任,文昌法院故判决四位继承人不需承担老邓的债务清偿责任。

鉴于小邓需对老邓上述饲料款的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判决上述债务由小邓负责偿还。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已生效。

原告可提起指定遗产管理人之诉追回债款

此案判决后,法官向原告进行释明,并建议他们按照《民事诉讼法》提起指定遗产管理人之诉,让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并对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进行处理和清算,以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文昌法院介绍,《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继承的,则其既不能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同时也不负在遗产继承范围内的债务清偿责任。同时,《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在全部继承人均作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后,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特别要强调的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特别增加了“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这一章节。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为特别程序,当事人无需缴纳案件受理费,且实行一审终审、立案后三十日内审结。

在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的当下,该案的判决对如何处理离世人员身后的财产和债务进行了积极探索。南海网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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