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头电子烟”“成瘾小邮票”“网红减肥药”?警惕新型毒品“花式伪装”

提到毒品你会想到什么? 海洛因、鸦片、大麻药丸、面粉还是白色晶体? 随着禁毒力度不断加大,一些不法分子为了掩人耳目将毒品披上极具迷惑性的外衣,如“上头电子烟”“网红减肥药”等,披着“花式伪装”导致警惕性下降。

新型毒品是相对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而言的,多指以化学合成为主的一类精神药品,它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会使人产生兴奋、致幻等。与常见毒品相比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第37个国际禁毒 来临之际,我们通过3起典型案例 ,带你了解新型毒品犯罪,远离毒品,健康人生。

案例1

“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

吕某以在网上贩卖电子烟为业,为牟取更多利益,明知含有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已被管制,仍利用互联网即时通讯工具进行线上销售。

某日,吕某与黄某事先商定,吕某以人民币575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上头电子烟”一支,并通过物流寄递的方式发货至黄某指定的快递柜。经对查获的“上头电子烟”称量、鉴定,该电子烟内所含黄色液体净重0.35克,从中检出MDMB-4en-PINACA合成大麻素成分。

当日,吕某又与陈某事先商定,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上头电子烟”一支,并通过物流寄递的方式发货至陈某指定的某处。经对查获的“上头电子烟”称量、鉴定,该电子烟内所含黄色液体净重0.3克,从中检出ADB-BUTINACA合成大麻素成分。

最终,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普法小贴士

“上头电子烟”外表与普通电子烟相似,但烟油里却添加了合成大麻素类违禁成分,是一种披着时尚潮流外衣的新型毒品,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吸食“上头电子烟”后,会出现“上头”症状,轻则头晕呕吐、精神恍惚,重则休克窒息,甚至猝死,比传统毒品大麻更易成瘾,危害更大。

本案中,吕某明知所售“上头电子烟”有致人成瘾、刺激神经的作用而贩卖给他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

室内共享“邮票”,提供场所者获刑!

某日,陈某的朋友李某在上海市某酒店登记入住。当日下午,李某离开酒店时,将该房间的房卡交给陈某使用。次日凌晨,经王某与陈某微信联系,王某、朱某、吴某三人共同至上址酒店房间。四人在该房间内共同吸食了由吴某提供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约1克和麦角二乙酰胺(LSD,俗称“邮票”)约0.1克。

最终,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陈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普法小贴士

本案中涉及的新型毒品“LSD”俗称“邮票”,这是一种半人工合成致幻剂,无色无气味,极易被人体吸收,致幻性强,毒性极强。“邮票”看上去只不过是一张比指甲还小的纸片,但威力却是摇头丸的3倍,仅仅触碰就有可能被皮肤吸收。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属于毒品犯罪的末端环节,极易造成毒品蔓延,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

“容留”是指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该场所既可是自己的住所,也可是宾馆、酒店或支配控制的交通工具等独立空间。

案例3

“网红减肥药”?可能是毒品!

王某一直服用一款泰国“DC”减肥药,并通过他人代购转卖牟利。某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查处,公安机关告知其服用的“DC”减肥药中含有国家管控的精神药品,因当时其主观上不知道其中的成分,未对其进行处罚。

但是,不久后,王某为牟利再次将“DC”减肥药以快递的方式跨越国境邮寄至英国,又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在其住所处,查获“DC”减肥药黄色药片8粒,净重1.44克,检出地西泮成分。王某邮寄的蓝白色胶囊净重8.84克,检出芬特明成分。

最终,人民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判处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普法小贴士

“网红减肥药”火遍“瘦身圈”,其主要作用成分为芬特明和西泮。芬特明是一种强效食欲抑制剂,属于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西泮服用后会使人出现兴奋、失眠。长期服用“网红减肥药”会出现认知和精神障碍,甚至出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症状,对人体伤害极大。

本案中,王某明知“DC”减肥药含有国家管控的精神药品,仍跨越国境走私毒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已构成走私毒品罪。

特别提醒

看上去寻常的奶茶饮料、可爱的彩色糖果,这些都可能是新型毒品的变装。在此,法官提醒,要擦亮双眼,不要被各种噱头和名字蒙蔽,更不要轻易尝试,如果不小心误食或怀疑自己误食新型毒品,不要慌,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坚决不能再尝试第二次。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来源 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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