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翻炒旧闻诋毁法人商誉被判侵权

本文转自:法治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雪泓

记者近日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一起侵犯法人商誉的案件。该案中,某文创公司翻炒一篇10年前的新闻报道,称国内某知名果汁制造企业“使用‘瞎果’”,并用“双标”“欺诈”等言辞评价该企业,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对企业名誉权的侵害。

美泉公司(化名)为国内知名果汁制造企业。2022年10月12日,某文创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比食品安全添加剂更可怕的操纵》的文章,配图有一名男性形象,字幕为“都千方百计地让我们消费”。内容除了引用媒体公开报道,文章还使用“可怕的操纵”等说法,称美泉公司使用“瞎果”。此外,还使用“双标”“欺诈”等评价词汇,并提及果汁含糖量超过标准、引发脂肪肝等内容。截至2022年10月28日公证日,该篇文章被国内17家媒体转载。

2022年10月17日,美泉公司向该文创公司送达律师函。美泉公司称,2013年9月27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新闻通报表示,“‘腐败果含量指数’棒曲霉素未检出,砀山两果汁企业产品抽检合格”。某文创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应删除文章、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直至庭审开始,涉案侵权文章仍然存在。

庭审中,被告抗辩称,涉案文章针对的主体是美泉公司的外地子公司,原告主体不适格,且发布的文章引用自媒体公开发布的新闻报道,该报道曾被国内多家权威媒体转发,已尽到了合理核实义务。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商誉是法人名誉权中的核心利益。民事主体的名誉是否受到损害,需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即行为的言论是否指代具体民事主体,该民事主体是否包括起诉主体,起诉主体的社会综合评价是否降低。首先,涉案文章多处直接使“美泉”作为评价对象,该名称系全国范围内知名果汁制造企业的注册商标,文章内容亦涉及果汁制造领域,足以使一般读者相信所指代的关联企业。被告虽然辩称主要指向原告公司的子公司,但纵观全文,意指“美泉”品牌的产品,并非单独某个公司,故涉案内容可以明确指向“美泉”关联企业。

根据原告美泉公司提供的证据,该公司系“美泉”商标的持有人。涉案文章以“美泉”指代相关企业并进行评价,美泉公司作为该商标持有人,当然可以基于企业名誉受损主张权利。此外,涉案文章认为“美泉果汁的包装上、广告界面里,展示的都是鲜嫩欲滴个头贼大的水果,拉进工厂的却是各种还没长开的‘瞎果’,这算不算双标,又或者是,欺诈”等指向原告存在违法经营的行为,足以引起读者对“美泉”关联企业的经营行为形成负面评价,导致企业名誉受到损害。

关于被告发布的涉案文章的行为是否违法,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该法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辩称其涉案文章主要信息来源于媒体公开报道。但根据上述传媒刊载的消息,2013年相关媒体已经在原有报道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调查,2013年安徽省食品监督管理局也已经对砀山两果汁企业产品进行了抽检,并在网络上公开发布了抽检结果的新闻。从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来看,被告有能力亦有充足的时间,几乎无成本地可以对该新闻来源内容进行进一步核实,以了解该事件的前因后果。但显然被告未进行相应核实,未能综合各类官方新闻报道,亦未进行实地考察就发布了涉案内容。

此外,涉案文章除了引用了媒体报道提及的内容,还包含有多处自行创作的内容,使用“可怕的操纵”的说法作为噱头吸引眼球,称美泉果汁使用“瞎果”,并使用夸张夸大、讽刺的言辞,称美泉果汁“一个清白的形象”“一身正气为苍生”,使用“双标”“欺诈”等言辞评价美泉果汁,还提及果汁含糖量超过标准、引发脂肪肝等内容,指向美泉企业存在非法经营。上述内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对美泉品牌相关企业声誉造成贬损的可能性极大。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述内容为事实。

综上,涉案内容一经发布,会造成不特定社会公众对于原告的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原告的社会信誉及商业信誉。而被告却在相关新闻已经过去多年后,于2022年发布涉案文章,在缺乏相应依据也未尽到合理必要核实义务的情况下,故意翻炒旧新闻,存在一定的侵权故意。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法官点评: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 王红霞

民营企业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负面新闻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不可估量。在互联网时代,部分主体为了吸引流量、攫取利益,不惜利用互联网、自媒体等传播渠道,肆意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进行诋毁、贬损和丑化,严重影响了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本案即是一起自媒体不当翻炒旧闻诋毁民营企业商誉引发的诉讼案件。因自媒体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本院依法判令其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侵权责任。此案体现出司法对于严肃惩治利用网络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治理态度,以及为民营企业正常经营保驾护航的治理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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