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成立 之后还需要继续还债吗?

今年3月1日起,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今年6月9日,因自身资不抵债,呼某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

据媒体报道,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深圳中院经调查认定呼某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140余万元债务,裁定债务人呼某破产,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

11月8日,深圳中院将文书送达呼某手中,正式裁定宣告其破产。“感谢个人破产规定,免去了我140万元的债务,让我在经济上得到了重生。”


消息一出迅速引发热议,网友纷纷表示,破产后还需要继续还债吗?债权人利益会不会影响?

对此,有专家表示,呼某破产后,并不意味着140万债务不需要履行。根据条例95条的规定,破产之后有3年的考察期。在这期间内,呼勇要每个月申报自己的收入,支出。除了留下必要的生活费用,其他的收入仍然要偿还债务。3年期满后,如果表现较好,可以免除未偿还的所有债务。

此外,债务人每个月都要及时报告自己收支的最新状况,从而保证破产管理人能够有效、动态监管债务人的财产变化情况。

假如免责考察期结束后,债务人未违反相关规定,但依然无法偿还所有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债务将面临法定消灭的状态。

简单来讲,个人破产制度的初衷是当“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出现支付不能时,可以通过个人破产程序进行债务清理,免去余债、经济重生。个人破产程序应成为维护债权人利益,拯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以及保障公共利益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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