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进口食品遇虚假宣传,消费者能否获得十倍赔偿?

案例背景:

近年来,进口食品消费在我国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人们对于各种国外食品的需求不断增加,带来了进口食品市场的繁荣,但与此同时,进口食品所引发的法律纠纷也在不断增加,质量安全问题、知识产权问题以及广告宣传问题,都已成为引发法律纠纷的主要原因。

特别是部分进口食品销售商家在市场推广中可能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问题,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更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当消费者对进口食品的广告宣传感到不满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真实案例:

2023年,张某在某网店购买“进口干燕盏500克”1份。商家在店铺商品参数中标注:“净含量:100g;燕窝形状:燕盏;是否含糖:无糖;包装方式:食用农产品;生产日期:2023-05-18;保质期:1000天;产地:马来西亚;毛燕等级:极轻毛;适用人群:通用”。

张某在收到货后发现,商品并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便向商家索要了海关入境检疫证明、兽医卫生证明、原产地证书、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等单据。但张某发现前述单据与商品实际情况不符,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商家提交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货物准许提离通知书、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卫生证书及兽医卫生证书、原产地证书等文件,以此证明涉案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在庭审中,法院查明上述检验检疫证明及报关单中的燕窝类型、产品规格、生产日期与本案涉案商品均不同。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涉案商品系进口商品,商家作为涉案商品的销售者,应当知悉对应食品安全标准,且有义务对其销售的商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审查;在庭审过程中,涉案商家虽提交相关检验检疫证明,但所载信息与涉案商品在网店上公布信息并不完全吻合,所提交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涉案商品经过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检疫。

据此,法院最终认定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张某就本案对应商品订单要求十倍赔偿金,也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律师分析: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律师还提示到,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为合格商品,并按照相关部门要求附上合格证明材料。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则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需附上中文版本,标签、说明书中需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根据相关规定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得进口。

如果进口食品销售商家所出售的商品,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上述信息进行公布,或公布信息与检验检疫证明等文件不符,则属于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对此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支付十倍于订单金额的赔偿金。

律师简介: 

刘耘君,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于为个人、机构提供诉讼仲裁、房地产、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私募基金及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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