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以批代管”!贵州进一步规范公墓备案跟踪监管工作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李思瑾) 近日,贵州省民政厅印发了《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备案跟踪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贵州各地民政部门要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严禁“以批代管”“只批不管”“不批不管”,按照审批监管权责相统一的原则,依法对经审批的公墓实施建设运营全过程监管。

《指导意见》明确,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依规履行对辖区内公墓的审批备案和事中事后监管,同时也对公墓建设要素事项变更和经营性公墓和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运营主体变更审批作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大力推广节地生态式葬法,稳妥审慎审批建设经营性公墓,形成差序互补格局。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公墓备案跟踪监管各环节工作的主要措施。

针对审批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市(州)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经营性公墓。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将审批权委托其他单位执行;

针对备案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市(州)级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由市(州)将审批结果形成报告及时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报告需包括公墓名称、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地址、批建面积、法定代表人、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县级将审批结果及时报(市)州级民政部门备案。

针对变更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公墓管理运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墓穴数量、地址(指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等要素发生变化时,由管理运营单位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后,管理运营单位凭民政部门批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经营性公墓管理运营主体变更,由原管理运营主体提出注销申请,同时由拟变更的运营主体向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并报市(州)级民政部门审批,运营主体变更后市(州)民政部门应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存档备案。

一审:罗亚楠

二审:李柏杉 袁小娟

三审:李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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