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少年因文身被学校劝退 父母向文身店索赔 法院:均有过错
来源:扬子晚报近年来,文身出现了“低龄化”现象,日渐成为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风险点。近日,江苏丰县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小陈今年只有15岁,因文身被学校劝退,小陈父母将文身店告上了法院,索赔5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小陈家长、文身店对此事均应担责。15岁少年偷偷文身被学校劝退小陈今年只有15岁,此前是一所中学在校学生。前不久,受到网上不良视频影像,他找到县城一家文身店,要求在自己胳膊下文上指定的图案。文身店店主发现小陈年龄较小,告知不能给未成年人文身。被拒绝后,小陈不甘心,通过朋友介绍,添加了文身店店主的微信。随后聊天中,小陈谎称自己已经17岁,且参加工作好几年了。在小陈软磨硬泡下,店主觉得既然小陈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应该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过了几天,小陈再次来到文身店,这次店主没有检查小陈身份证的情况下,为他文了身。两个月后,小陈文身的事被学校发现,根据校规对小陈作了劝退处理。才15岁的小陈面临无学可上的窘境,小陈父母既伤心又生气,多番打听之下,家人联系到一家汽修学校愿意给小陈办理入学手续,但要求小陈必须在开学前将文身清洗干净。为了给孩子讨个说法,小陈父母找到了文身店,索赔5万元的赔偿。文身店店主却认为,自己门店张贴有“未成年人禁止文身”的告示牌,且与小陈微信聊天记录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提示和告知义务,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审理:家长“不管”、文身店“不顾”均有过错法院审理认为,小陈进行文身时仅15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文身既不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亦不属于与小陈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在小陈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其进行文身,该文身服务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民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文身店店主作为专门从事文身的经营者,明知文身直接构成对身体的侵入、改造,在文身对象可能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未对其身份进行核实,虽然第一次果断拒绝了小陈的文身要求,但还是经不住商业利益诱惑,擅自为小陈进行文身,存在明显过错,应当赔偿小陈清洗文身的费用。小陈的监护人没有尽到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适当减轻店主的责任。对监护人而言,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文身并非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服务,也非未成年人成长与发展的有益因素,因为未成年人文身不具有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特征,即使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文身,该同意或者追认行为也无法使文身行为正当化。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文身店店主赔偿小陈文身费、清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000元。法官说法:文身,是关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大事未成年人文身可不是私事,也不是家事,是关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大事。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对抵制未成年人文身、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家庭承担着教育和引导的第一责任,而文身经营者承担着最重要的识别、劝诫、警示、拒止责任。因此,严格把关文身对象年龄、不“漏过”一个未成年人,需要社会、家庭以及全体从事文身行业的人员共同努力。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马志亚通讯员丰法宣校对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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