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山区人民法院近三年共审理2400余件涉未成年人案件

本文转自:合肥晚报

本报讯 5月30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蜀山法院近三年来的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了4起典型案例。

“近三年来,蜀山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团队共计审理涉未成人案件2400余件。”蜀山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刘华介绍,自《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截至目前,蜀山法院共发出700余份《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现已实现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的全覆盖。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王雅雯 实习生 宣如月

【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游戏充值 法院调解后,充值的大部分金额被退回

原告张某在其外祖父手机上下载了某游戏,用其外祖父的手机号进行了实名注册认证。

之后,张某用其外祖父的手机,在该游戏内通过支付宝购买卡、钻石、礼包等游戏货币和游戏道具。

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确认原告的游戏充值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要求游戏公司全额退款。

最终,法院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出发,以调解方式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充值的大部分金额被退回。

离婚后多次探视女儿被拒 法院:采用阶段性变化的探视方式

原告方某(男)与被告李某(女)结婚后,生育一女方小某(现两周岁),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

离婚约定,方小某由其母亲李某直接抚养,父亲方某享有探视权。原告方某陈述其在离婚后多次探视方小某被拒。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协助原告行使对婚生女的探望权,并确定具体探望时间。

法院从有利于子女学习生活稳定和健康成长等因素综合考虑,结合婚生女的年龄,根据其成长需求,采用阶段性变化的探视方式。

经调解,原告在婚生女学前阶段,采用“逗留式”探视。在婚生女进入小学阶段后,采用“接回式”探视。

同时,法院向原、被告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和《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督导双方当好合格家长,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未成年在学校被同学拽倒致伤

法院:教育机构对学生应尽教育、管理职责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均是被告某学校的学生。刘某在排队回宿舍时,被被告张某从身后拽倒致伤。

各方就损害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将张某及其监护人、某学校诉至法院。

根据张某的侵权行为及学校在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法院确定学校对原告受伤的损失承担30%的赔付责任;被告张某的监护人承担70%的赔付责任。

未成年人骑非机动车致人受伤 法院:加强安全教育,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

王某系未成年人(15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两人上路行驶,将行人刘某撞倒,致刘某造成胸椎骨折、膝关节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考虑到王某在事故发生时未满十八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王某及其监护人和刘某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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