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网购食品有问题 电商平台须担责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电商平台应承担责任,把好网购食品安全关。

该《解释》规定,其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销售的食品,或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解释》还规定,所有食品必须清晰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该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可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切断“黑作坊”食品的生产经营链条,《解释》明确,对于明知从事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仍提供便利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消费者有权主张该单位或个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火车、飞机上提供给乘客的食品有问题谁担责?《解释》明确,旅客有权主张承运人承担作为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赔偿责任;而且,无论是免费提供或是有偿提供,承运人均应保证所提供食品的安全性,不得以“食品是免费提供”为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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