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协会发布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自律规则和制度标准

1月16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称“保险业协会”)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做好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保险业协会在充分征求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自律规则》(下称《自律规则》)和《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标准》(下称《制度标准》),于近日发布实施。

进一步来讲,近年来,监管部门高度重视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在对高风险机构进行风险处置中发现,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大都存在着风险隐患,过去发生过的部分机构通过不当关联交易挪用、侵占、套取保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也成为危害保险资金安全、影响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原中国银保监会在2022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相关银保监局开展了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专项检查。同时,针对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的监管制度也不断完善。2022年6月2日,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将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行为纳入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自律规则,研究制定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标准。

为贯彻监管要求,在行业自律层面做好与监管制度的衔接,保险业协会制订了《自律规则》,一方面压实保险机构在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另一方面协助监管部门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和问题苗头,遏制资金运用违法违规关联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同时,保险业协会集合行业资源和优秀实践经验,制订了《制度标准》,供保险公司在制度建设中进行参考比对,以便查漏补缺,不断完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制度体系。

《自律规则》和《制度标准》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提升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制度的完备性,推动保险机构从内部管理和决策上重视和加强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工作,强化保险公司内部约束和保险行业自律管理,助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具体而言,《自律规则》共四章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则,明确《自律规则》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总体原则。二是自律管理,要求保险机构切实履行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主体责任,明确禁止行为,针对保险机构股东、董监高、审批或决策人员、合作机构在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中所承担的不同职责,分别提出自律管理要求;对委托投资和单一投资中涉及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行为提出操作建议;对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提出自律管理要求。三是自律措施,包括政策培训、信息披露公告质量监测和统计分析、举报监督机制、自律监督检查和自律调查、自律惩戒。

值得一提的是,保险业协会在履行信息披露质量监测、统计分析、自律监督检查或自律调查等职责后,确认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存在违反《自律规则》要求的,可如实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后实施自律惩戒。此外,《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中要求,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研究建立关联交易不良记录档案及黑名单。结合监管要求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关于会员纪律处分的相关内容,《自律规则》中制订的自律惩戒措施主要包括约谈提醒、行业内公开通报、记入不良记录档案、纳入行业黑名单。

同时,《自律规则》鼓励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批或决策人员向所在保险机构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存在或疑似存在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违法违规行为;保险机构未妥善处理的,可向保险业协会举报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自律规则》还鼓励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合作机构向协会提供保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问题线索。

此外,《制度标准》共七章,对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保险公司党委前置研究事项、公司章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委托投资等业务管理、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机制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所应包含的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为保证《制度标准》的适用性,《制度标准》中明确了保险公司可在现有各制度中落实文中提及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规则;现有制度无法满足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规则体系建设需求的,应另行制定管理制度,以满足监管部门对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的管理要求。《制度标准》的发布,将有利于提升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制度的完备性,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与约束,助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两个文件发布后,保险业协会为做好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自律工作,一是加强政策宣导,督促保险机构重视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合规管理经验交流与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合规意识,营造合规文化。二是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公告的质量监测和统计分析,督导保险机构及时准确地发布信息披露公告。三是依照《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违规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的保险机构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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